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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完善 正确认识当前金融形势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0-12-16 13:38:02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需要始终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牢牢守住防范风险的底线。金融创新发展,既要借助科技力量,也要认清金融本质,同时加强监管科技建设,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正确认识当前金融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监管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一是世界经济仍将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全球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结构性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互作用,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关联,加之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国家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等不利因素影响,中国不得不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发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国家实施“无限量宽”政策,长期负面影响难以估量。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一些短板弱项,加之受到疫情的冲击,部分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加大,可能传导至金融体系,金融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增多。

  二是现代科技持续对金融业态产生巨大改变。科技变革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服务效率,但也使金融风险的形态、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都在加强金融科技的布局,我国金融科技在部分领域位居世界前列,但在风险防控方面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由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传统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传染路径发生深刻改变,数据安全等非传统风险日益突出。与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趋势相比,监管科技水平不高,监管工具和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是金融体系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对冲政策十分必要,执行中如遇新的异常情况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力度,但在资金面宽松背景下,企业、居民、政府都可能增加债务。利率下行一致性预期强化后,有可能助长杠杆交易和投机行为,催生新一轮资产泡沫。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价格开始反弹,金融资源有可能再次向高风险领域集中。信用较差的借款人可能借延期还款等优惠政策恶意逃废债务,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也容易卷土重来。

  四是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体系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惩戒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性不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市场透明度须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有待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助力监管的有效性不足。高素质监管人才较为缺乏,资金和技术等资源保障亟待充实,地方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

  深刻认识监管科技的必要性

  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然而,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发展现状。因此,必须在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以外增加科技维度,从而更好地回应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地方金融监管挑战。

  一是应对金融风险新形势的需要。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经营环境不断开放,金融风险形势更加复杂。例如技术安全漏洞、网络欺诈风险、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等,大大提升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难度。在此背景下,通过监管科技手段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采取系统嵌入、应用对接等方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协议,有效增强金融监管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为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金融风险、整治金融乱象提供支撑。

  二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需要。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亟需在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加监管科技的视角与维度,充分利用科技发展带来的契机,从而解决金融科技监管中“治乱循环”桎梏,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为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应用监管科技奠定制度基础。加快监管科技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新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的适配度和成熟度等测评制度,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提升监管科技自身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促进金融机构合规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日趋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高额罚单,金融机构纷纷加大人力和资金投入力度。金融机构通过监管科技可以全面搜集监管信息,及时掌握监管动向,在最短的时间内响应监管需求。监管科技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因监管规则变化带来的转换成本,提高整个合规系统的灵活性。金融机构通过人工智能与智能学习,不仅能够助力合规管理流程实现智能化、数字化,也可以降低合规管理的人力成本。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全面搜集客户个人信息和行为数据,实现“精准画像”,为加强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补齐地方金融监管短板的需要。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央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七类机构和四类场所的监管事权。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仍然较为粗放,多数仍停留在企业概况、财务数据等表层信息收集和统计,既缺乏交易数据、资金数据的沉淀,也缺少跨部门、跨行业信息集成,风险穿透识别、动态监测预警功能不足,难以实现监管的及时性、穿透性和一致性。必须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来提升监督能力。

  监管科技助力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任务,需要打造科技化、透明化与法治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强化监管科技的标准化顶层设计。监管科技应用涉及大量的数据、系统和业务规则,标准作为“通用语言”是监管科技规范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可或缺的规则。加强监管科技标准化顶层设计,从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管理标准等方面健全监管科技标准化体系。积极推进监管规则数字化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统一监管科技数据元,制定贯穿监管数据采集、交互、存储、自动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借鉴国际监管科技成果经验,遵循业界通常做法,在系统设计、场景应用、接口统一等方面做好安全与便利之间的有效平衡,确保监管科技应用规范的先进性与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监管科技与现有金融监管政策有效衔接。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监管的新范式,并没有改变监管的本质,而是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的有益补充。因此要在坚持依法合规、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监管科技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衔接。在法律层面,坚持立法与监管科技应用相适应,加快完善监管科技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科技应用基本原则,完善监管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为做好数据自动化采集、风险智能化分析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制度层面,围绕科技与监管深度融合的新特点,优化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分业态、分市场细化监管数据粒度、采集范围等,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

  三是强化监管科技对金融基础设施的支持保障。持续推动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断提升清算、结算、登记、托管等系统专业化水平。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抓紧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全力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防范金融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强化基础设施监管和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金融科技巨头由于带有关键基础设施的特点,攸关公众利益,需要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

  四是强化监管科技对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在金融与科技结合更加紧密的背景下,靠传统“人防”监管模式已经滞后于金融创新。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已逐步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不足也促使监管机构借用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效率,转变线下为线上、转变粗放到精准、转变“一过式”到实时监测的新型监管模式。北京应用冒烟指数+图谱分析+风险大脑(金融风险驾驶舱)“三合一”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深圳打造海豚指数+监管平台+“灵鲲”大数据安全平台,能够分级分类量化风险,有效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和案件前期核查研判效率,对非法集资、非法吸储和金融诈骗各种违规变相投融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五是强化监管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监管科技要坚持主动作为,利用科技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防垄断、严守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金融业着力抑虚强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更好实现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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