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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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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原有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始终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中重要环节,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考察帮教、量刑建议等方面作用愈加凸显。

一、社会调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的实践仍处于初期阶段,在实践中存在一定虚化现象,相应的法规机制还不健全,存在调查主体混乱、调查过程、调查报告不规范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社会调查机制不够健全

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各地在社会调查启动主体上,有的地区司法人员予以调查,有的地区有专业的社工承担调查,社会调查的整个过程缺少科学、具体的操作流程,得出的社会调查结论不能完全让人信服。

(二)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单一

在部分委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中,仅就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监护条件进行简单的访谈,有时出具一份社区或村委会情况证明,以此来完成检察机关委托的“工作任务”,社会调查质量不高。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全面,但存在套用模板化现象,特别是在犯罪原因情况分析、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类同,缺少个性化的评测。有的社会调查报告,没有培养守法意识、如何家庭管理、心理测评、人际关系等方面内容,使得下一步的帮教缺少重点,难以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特质,设置符合其性格特点的帮教项目。

(三)社会调查报告与其他司法制度的衔接问题

社会调查与心理测评、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帮教措施等有关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在如何统筹协调上述制度,使其发挥最大作用、产生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合力,缺乏有效的衔接。

二、完善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增强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社会调查内容是否全面、科学,不仅影响调查报告的评测结论,更影响到社会调查报告在办理案件中的适用效果。除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学习环境、成长经历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外,尤其对其是否有监护条件作出深入调查,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人与未成年人交互情况、管教方式、沟通方法、家庭的经济环境、父母是否有不良行为等等。同时,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对其学业情况或工作情况向学校、工作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行及犯罪原因等情况调查时,应重点调查身心状况和品质、前科劣迹情况以及不良行为养成的情况,结合必要的心理测评,由心理咨询师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评,包括房树人测验、艾克森测试等,充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增强社会调查的科学性,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二)增强社会调查的针对性和个性化

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是充分了解受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促使帮助回归社会、回归校园,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个体呈现出,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第一,要注意涉罪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心理健康等因素;第二,要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涉嫌犯罪类型、罪名和社会危害性;第三,要注意犯罪的成因,关注涉罪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作用等。综合以上因素,对不同涉罪未成年人,做出相应评估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促使其回归社会。只有使社会调查增强针性,才能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提升社会调查的实际效果。

(三)提升社会调查的专业化水平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由司法工作人员、团委等部门进行的社会调查,受制于人员素质、调查时长、专业性等原因,社会调查质量一般,而专业的社工组织进行的社会调查质量较高。根据社会调查的专业性,由专业的社工承担此项职能,能较好的发挥调查的作用。目前社工力量虽然有诸多政策支持,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廊坊市目前仅有一家涉及未成年人社工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手段引入社工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一是社工的职业化避免了一定的限制;二是社工能收集客观真实的材料,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较客观;三是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有深入了解,有助于后期的考察帮教,使社会调查与帮教有机结合。此外,参与社会调查的机关、机构和人员都要紧跟时代步伐,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着力提升社会调查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社会调查在办案中的应用

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并体现社会调查的重要作用,办案人员要提升社会调查的重视程度。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对涉罪未成年人适当的降低审前羁押,在做出相应的决定前,应充分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要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对犯罪情节较轻、具备帮教条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帮教考察方案。在法庭审理阶段,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就涉罪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对犯罪的认知能力、认罪悔罪等情况,进行法庭教育,对是否适合非监禁刑或具体量刑刑期发挥参考依据的效用,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作者:苏健鑫  贾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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