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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专栏|陈彩虹:公司治理中的“平庸之恶”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
发布时间:2020-10-16 16:55:41

  “平庸之恶”,是美国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提出来的概念。这个概念源起于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一问世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阿伦特将“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端之恶”,如极权统治者以统治意志决定的“恶”,这是“大恶”,作恶者有着明晰的恶的动机和行动,如纳粹头目谋划大规模屠杀犹太人;一种是“平庸之恶”,即“恶事”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思考的帮凶之为,参与者不一定有“恶”的动机却做着“恶事”,如纳粹战犯艾希曼负责运送犹太人到集中营处死。

  “平庸之恶”之所以平庸,第一,作恶之人具有正常人的理性,有自我意志,却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思考,绝对地服从某种制度、权威或信念来行事,凡是不加思考的正常人,都可能成为“作恶者”;第二,相比于“极端之恶”,“平庸之恶”只要不超过某种“阈值”而罪恶昭显,“恶”的形态是隐匿的,最多被视为“小恶”,不为人们所特别关注;第三,作恶之人通常可以凭借个人在制度、权威或信念下的被动性,以“无可选择”或“无法逃避”的说辞,躲过法律惩罚,甚至躲过道德谴责。既然这种“恶”不关联“恶”的动机,还大多无需付出代价,属于“无心”的普通行为,这就如同喝水般平常了。但在阿伦特看来,这种“恶”非常可怕,可以毁掉整个世界。

  在公司治理中,这种“不加思考”同时“不付代价”的“小坏事”,是很容易观察得到的。虽然说,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有她那个时代赋予的内容和明确的指向,并且人们对此尚存不同看法,但行为人“不思考”和“无代价”的“作恶”特点,和公司治理中那些“小坏事”,颇有异曲同工的意味。更重要的是,这些“小坏事”潜移默化地摧毁着公司治理的正向能量,属于地地道道的“恶行”。借用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来定性这样的“小坏事”,高度警觉并意志坚决地反对这样的“恶”,是公司治理立于不败之地的重大事项。

  观察表明,在公司治理中,至少有三大“平庸之恶”。

  一是“欺上瞒下”。公司治理的科层构架,决定了中间层级是“欺上瞒下”的天然位置。一些中层治理者,习惯于在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中,有所选择或过滤式地进行传递。他们或许有某种强弱不一的动机,如不想让高层知道基层的真实情况而影响资源的配给,又如不想让基层知道高层的某些决策而失去对基层的掌控,从而将上传下达的信息进行特殊处理,或直接截留,或避重就轻,或改头换面,或延时流转等。他们从来不对自己的这种行为进行思考,更不会将其联系到“欺上瞒下”的“恶行”而负有“罪恶感”。加之,在治理实践中,这样的做法,只要没有造成明显外在的损失、冲突和问题,就会消解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即使出了较大的“娄子”,他们也能够以种种似是而非的解释,轻易避开处罚,或转移责任出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许多上传下达的信息,公司的中间层级是有必要进行整理、加工和流传选择的,因此,“欺上瞒下”所关联的,是那些应当甚至必须让高层或基层知道却被中层“把控的信息。对于这类信息知晓的范围等流转规则,中层治理者是“心中有数”的。也就是说,他们存在“欺瞒”的主观故意,损害了他人正当的信息知晓权。此外,这类“欺上瞒下”之为,时间或长或短,是终将暴露出来的。在并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容易常态化,并传染至基层和高层,导引出这样两个层级单向性的“欺上”或是“瞒下”情况的发生。

  二是“抢功推责”。公司运营取得的任何结果,不论是业绩还是损失,大多是各部门、各单元、各团队共同“制造”出来的。这为“论功行赏”或“依责处罚”带来了制度安排和技术处理上一定的难度,其核心问题是“功”和“责”的评定难以周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部门、单元和团队,甚至个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是不可避免的,一般的争功和减负诉求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是“抢”和“推”,它们在行为者的心目里,也在外界看来,是试图超过自身的贡献来获得额外的回报,或是试图减少本应担负的责任由他人承担,这就有“恶行”的含义了。通常情况下,公司考核分配或处罚体系,只能解决部分“功劳”和“责任”的认定问题,一些“抢功推责”者时常还真能达到“抢”和“推”的目的。可恨的在于,行为者不仅不会思考这样行为“恶”的属性,有时还为增大的回报或缩小的责任沾沾自喜。

  三是“嫉贤妒能”。公司中的“贤能者”是很扎眼的。他们因为能量足、贡献大、影响广,通常能够获得更多物质和精神上的褒奖,为人注目;其中有些人还较“高调”,总是成为话题的中心。公司里“嫉贤妒能”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这里的“嫉贤妒能”,不是指某人内心对“贤能者”向往、羡慕却不能达到而转化出来的愤恨等负面心理情绪,而是指那种针对“贤能者”实际有的“嫉妒”言行,如利用体制或职务之便、话语权等进行造谣中伤,贬损“贤能者”的贡献或夸大他们的失误,并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绩效分配等方面做小动作,影响甚至一定范围内损害“贤能者”发挥作用的环境等等。过分的在于,有些人整天不做正事,专门和“贤能者”对着干,即使结局“损人不利己”,也不放弃。观察表明,这种“嫉贤妒能”之人,受到公司规章制度内惩罚的很少,有时还能够获得升职等效益——俗称的“小人得志”就是此等情况的生动描述。无疑,指望这样的人反省自己的言行,产生“作恶”的内心自责,那是天方夜谭。

  概括起来看,公司治理中的“平庸之恶”是指这样一种平常的“小恶”:行为人在某种组织制度环境(如公司的中间层级)、权威压力(如上司要求)或个人强烈意愿(如期望提拔升职)下,不加思考地做出的损害他人权益、声誉等恶劣行为。这种“小恶”,行为人或许有或许没有明确的“作恶”动机;行为的后果通常消隐在公司的日常运转之中,很少受到处罚和公开指责;最关键的在于,行为人从不思考这类行为的性质,将其当成正常的行为对待,而一旦出现关联的责任,就会以“被动者”的定位将责任转移到外部因素方面。一言以蔽之,正常人不思考其行为性质而来的日常“恶为”,就是“平庸之恶”。

  显而易见,“平庸之恶”是公司治理的大敌。从上面三大“恶行”来看,尽管它们的形态不彰显,但是,基于它们损害了其他人的权益和声誉,公司治理关联的各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小恶”并非是不为人知的“恶”。它们加大了公司内部部门、单元、团队和个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和冲突,为公司日后的运转埋下拒绝合作、相互抵触、相互拆台的隐患。同时,它们将强化这类“作恶”的程度,并诱引出更多的人加入到这类“恶行”里来,更大范围、更重分量地冲击公司正常、公平的治理环境,激化公司内部更多的矛盾。可见,阿伦特所警示的“平庸之恶”的巨大破坏性,在公司治理中,也是极为明确的。严重时,这种“小恶”甚至可以导致一家公司的消亡。这样的案例不难找到。

  如何来治理这样的“平庸之恶”?首先,应当将“善恶”观念引入公司治理之中,明晰那些不加思考而损害他人权益和声誉的行为为“恶行”,唤醒整个公司的良知思维,提倡行为思考,抵制恶言恶行;其次,梳理以往在“平庸之恶”方面的制度性误奖或误罚,排列关联“恶”的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恶”的具体制度建设安排;第三,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平庸之恶”事例,进行公开处理,逐步形成反“恶”的实践模式;第四,作为治理文化价值提升的一项内容,投入适当资源,进行“向善去恶”的意识教化,在公司文化中逐渐衍生出“去恶”的文化要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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